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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司法局:口头委托出问题 调解理顺一朝息
2021-11-07   审核人:   (点击: )

近日,沂南县依汶镇某村王某来到沂南县司法局依汶司法所申请调处一起口头合同纠纷。

2015年12月,本村郭某承包了一处土地,面积约4亩,涉及11户村民,其中包括申请人王某的0.4亩和被申请人李某的0.4亩,当时约定按照每亩每年300元的价格承包30年,一次性付清承包费,王某和李某的承包费均为3600元。在土地承包和签署过程时,因王某与李某关系较好,口头约定让李某代签并领取承包费。2021年五月,王某得知土地承包费用为3600元,认为李某当年只给了自己1200元,少给了2400元,遂找李某理论,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愈演愈烈。

调解员通过调查走访其余9户村民,大体了解到,2015年,郭某承包土地时涉及11户村民,但因土地面积较小,很多村民并未出面,部分村民委托村委或者亲属办理,王某当时在外打工,家中媳妇系文盲,因此全权委托李某办理,李某领取承包费后及时送到王某媳妇手中,至于金额双方争议较大,王某媳妇表示,当时只给了1200元,因自己对承包的事不了解,认为这就是所有承包费,王某也表示,当年出于对李某的信任并未细问,直到2021年五月在与邻居交谈中得知自己的承包费用应该为3600元。随后,调解员进一步了解李某的情况,李某表示当年王某委托自己办理,为了王某的地,他跑前跑后,自己确实领了3600元,但是都如数交到王某媳妇手中,对于王某的说法,李某认为自己很委屈。在调查中,调解员了解到李某在承包商手中确实领走了王某的3600元,但是在交付过程中,双方说辞不同,且没有任何证人和书面协议,至于事实已无法考证。纠纷的经过了解后,调解员意识到虽然表面为两者纠纷,但是也反映出当年承包合同签署过程中的不规范,郭某在无任何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允许李某为王某代签合同、代领承包费,本身存在隐患,随后调解员找到郭某并将纠纷经过与郭某解释,郭某承认当年为了尽快将土地承包,合同签署时未确认是否本人。因此,郭某也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随后,调解员将王某、李某和郭某召集到调解室,详细解释道,本次纠纷无证据无证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三方都存在过错。王某作为户主,在委托过程中,应该对承包合同的事项详细了解,并出具书面委托书。李某作为受委托人,在给付承包费时未索要收到条等证明材料,也存在一定过错。郭某作为承包商,合同制定签署不规范。因此,调解员提出,郭某和李某各出400元补偿王某,三方表示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农村常见的口头合同引起的纠纷。部分基层群众文化水平有限,法律知识淡薄,在土地承包、流转、借款、房屋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常出现口头约定等现象因无任何书面材料,甚至也无证人,所以在产生纠纷后很难维权,因此调解此类纠纷重点在于找准争议焦点,并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着重分析当事人存在的过错,使其降低预期,进而划分责任,进一步调处。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讲解宣传,使其明白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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