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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6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17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罗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坪上派出所。

负责人:王绪法,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8月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全面履行立案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XX镇XX村内拥有合法房屋。2023年5月27日7时许,不明违法行为人在未通知申请人、未出具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毁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遂拨打电话报警求助,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制止违法强拆活动,保护申请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被申请人并未制止不明人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申请人房屋被拆除,监控录像存储卡被抢走,申请人的妻子腰部受伤,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立案查处申请应履行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其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5月27日7时许,罗某甲电话报警称其房屋被强拆,坪上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经现场了解,系XX镇政府与XX村委会工作人员收回到期的村集体承包土地,并拆除地上附着物。民警现场告知报警人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023年6月14日,罗某甲向坪上派出所递交《请求履行职责申请书》。经调查,XX村委会因罗某甲在本村承包的村集体土地(罗某甲收购站)已经逾期,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3月31日向罗某甲下达通知,要求其于2023年4月6日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交回土地,罗某甲未在期限内拆除地上附着物交回土地。2023年5月27日,XX镇人民政府与XX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拆除了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XX镇人民政府与XX村委会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2023年6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坪上派出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向罗某甲送达。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称2023年5月27日7时许,申请人家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XX镇XX村的房屋被不明人员非法拆除,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查明申请人房屋被强拆、监控视频被抢夺及强拆造成申请人妻子严重受伤的责任主体,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接处警记录,出具对于申请人报警事项是否立案受理的通知书或决定书。2023年6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坪上派出所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7日报称的废品收购站房屋被拆迁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

另查明,莒南县XX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称“2023年5月27日上午,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XX村(XXX)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罗某甲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依法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确认系莒南县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XX村(XXX)工作人员拆除了申请人报案所涉的房屋。因公安机关对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审查和处理的职权。故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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