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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60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17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邱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负责人:周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沈泉)行罚决字[2023]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7月28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沈泉)行罚决字[2023]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精神障碍人员邱某甲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对当街持刀砍人的连某甲罚款500元,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张某甲能提重物打人并拘留7日。派出所偏听偏信违法行为人陈述,轻信当事人截取的模糊片段,未走访调查,避重就轻。办案人员张某乙与邱某甲儿子多年前存在矛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证实:2023年6月7日4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甲与邱某甲因琐事在XX村西南北水泥路与连某甲对骂,后张某甲与邱某甲用屎尿泼洒连某甲,邱某甲投掷石块将连某甲头部致伤,经鉴定连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违法行为人邱某甲故意伤害、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7日4时56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沈泉庄派出所接110指令,当日4时40分许,张某甲在XX后村西南北水泥路上辱骂连甲某(此处应为“连某甲”),连甲某(此处应为“连某甲”)闻讯后与张某甲夫妇对骂,后张某甲夫妇用粪水泼洒连甲某(此处应为“连某甲”),张某乙(此处应为“邱某甲”)投掷石块将连甲某(此处应为“连某甲”)头部致伤。民警到达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同日,沈泉庄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3年6月17日4时30分许,申请人张某甲在罗庄区XX后村西南北水泥路处因琐事对连某甲进行辱骂,连某甲听闻后与张某甲、邱某甲夫妇对骂,后张某甲、邱某甲夫妇用屎尿泼洒连某甲,邱某甲向连某甲投掷石块并导致连某甲头部受伤。2023年7月5日11时56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邱某甲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询问邱某甲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邱某甲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邱某甲系文盲,办案民警在该笔录中予以注明,由邱某甲本人予以捺印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沈泉)行罚决字[2023]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邱某甲故意伤害、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邱某甲故意伤害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邱某甲侮辱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邱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邱某甲系文盲,办案民警在该笔录中注明代签,由邱某甲本人予以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23年7月5日18时00分。

另查明,连某甲出生于1946年6月1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沈泉庄派出所提出的对连某甲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委托,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临公罗(刑)鉴(伤)字[2023]63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连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7月1日,被申请人向连某甲、邱某甲送达该鉴定意见。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临公罗(刑)鉴(伤)字[2023]632号《鉴定书》及送达回执、临公罗(沈泉)行罚决字[2023]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连某甲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被处罚人,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申请人邱某甲采用泼洒屎尿、当街辱骂等方式对连某甲进行公然侮辱,其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申请人邱某甲向年满六十周岁的连某甲投掷石块并导致连某甲头部受伤,其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被申请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本案中,邱某甲存在故意伤害他人和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受案调查处理涉案报警事项,扣除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沈泉)行罚决字[2023]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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