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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71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17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孙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金雀山派出所。

负责人:沈付光,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金雀山)快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8月1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金雀山)快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6月22日,崔某甲利用所谓职业打假人(身份)从申请人开的小店讹诈一千元。崔某甲在前来申请人店内写撤诉书时摸了申请人的手,还对申请人说了耍流氓的话。申请人听到其调戏的污言秽语很是气愤,(出于)本能抬手打了崔某甲一巴掌。事后双方都拨打了110。被申请人不听申请人辩解就匆忙出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因着急照看店面同意缴纳罚款。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22日10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XX小区XX超市内,在调解产品质量过程中,因申请人孙某甲怀疑崔某甲摸其手部,打了崔某甲两巴掌。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崔某甲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2日10时41分许,崔某甲拨打110报警称其在XX小区XX超市内被孙某甲打了一巴掌。同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金雀山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查实:因崔某甲拨打12315投诉位于XX小区的XX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申请人孙某甲与崔某甲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6月22日10时许,崔某甲在该超市内书写撤诉书并交由孙某甲查看,过程中崔某甲碰到孙某甲手部,孙某甲以崔某甲摸了其手部为由,用扇了两巴掌的方式对崔某甲进行殴打。2023年6月22日15时10分,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前口头告知确认》文书上予以签字纳印,对被申请人已口头告知其相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日15时40分,被申请人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适用快速办理程序作出涉案临公兰(金雀山)快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以申请人孙某甲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甲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本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处罚前已将处罚种类及幅度口头告知我,我不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处予以签字捺印确认。

另查明,2023年6月22日11时52分至12时35分,崔某甲在办案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明确表示需要对其涉案伤情进行法医鉴定。2023年6月26日11时43分至11时51分,崔某甲在办案民警对其进行第二次询问时表示,对其于2023年6月22日上午右脸被孙某甲打两巴掌的事不再需要进行法医鉴定,并对对伤情描述如下:“……当时感觉脸有点疼,脸上没有明显的印迹,……在医院拍了颅脑CT,医院影像诊断结果是脑CT未见确切异常,建议复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

2.《询问笔录》;

3.《行政处罚前口头告知确认》;

4.临公兰(金雀山)快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被处罚人,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为: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在办理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过程中,如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并依据相关鉴定结果再对殴打行为作出后续情节认定、处理,否则易有未查明伤情事实或损害后果即作出相关处理之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崔某甲于2023年6月22日被询问时明确提出需进行伤情鉴定情形下,并未对崔某甲进行伤情鉴定,于同日径行适用情节较轻之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因综合在案证据,申请人孙某甲于2023年6月22日10时许在XX小区XX超市内与崔某甲协商调解时因琐事发生纠纷,过程中未能保持克制,使用扇巴掌方式对崔某甲进行殴打的违法事实清楚,且崔某甲在办案民警于2023年6月26日对其进行二次询问时亦已明确表示无需再对涉案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并明确描述伤情为:“脸上没有明显的印迹”,已足以认定申请人孙某甲实施的涉案殴打行为确未造成崔某甲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事实。因此,为避免行政程序空转及行政资源浪费,已无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之必要,予以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金雀山)快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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