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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65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17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负责人:周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黄山)快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8月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黄山)快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8日23时许,田某甲在XX镇XX村委后街申请人家门口,因其与申请人儿子存在的债务纠纷,在申请人劝说无果后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并未对田某甲进行殴打仅是挡了一下。经鉴定,申请人构成轻微伤,田某甲没有任何伤痕。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受案后,经依法调查收集了王某甲的陈述申辩、违法行为人田某甲的陈述申辩,证人崔某甲的证言,以及检查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2023年6月18日23时许,在罗庄区XX镇XX村委后街王某甲家门口,王某甲与田某甲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王某甲和田某甲通过抓挠方式将对方面部抓伤。虽然王某甲申辩没有殴打田某甲,但田某甲陈述与证人崔某甲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甲对田某甲实施了殴打行为。王某甲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王某甲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8日23时3分许,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黄山派出所(以下称黄山派出所)接110指令,王某甲与田某甲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次日,黄山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3年6月18日23时许,田某甲因债务纠纷到崔某甲(申请人儿子)家中要账,过程中与申请人王某甲发生争执,而后二人产生肢体冲突并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王某甲和田某甲均居住在临沂市罗庄区XX镇。2023年8月4日13时10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王某甲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询问王某甲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王某甲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予以签字捺印确认。同日16时40分,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王某甲直接送达涉案临公罗(黄山)快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甲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甲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23年6月26日受理黄山派出所提出的对王某甲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委托,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临公罗(刑)鉴(伤)字[2023]64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于8月4日向申请人及田某甲送达了该鉴定意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

2.《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

3.《询问笔录》;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临公罗(刑)鉴(伤)字[2023]647号《鉴定书》及送达回执;

6.临公罗(黄山)快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某甲作为被处罚人,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情节较轻的情形: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综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时田某甲因债务纠纷到崔某甲(申请人儿子)家中要账,过程中与申请人王某甲发生争执,而后二人产生肢体冲突并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殴打他人。因双方系邻里且因琐事发生冲突,对于纠纷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适用情节较轻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受案调查处理涉案报警事项,扣除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王某甲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黄山)快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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