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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63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17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宋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负责人:李青飞,局长。

申请人不服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的临公东(治)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3年8月4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临公东(治)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张某甲。

申请人称:2023年,申请人数次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惩处张某甲,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其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的临公东(治)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和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被申请人未能全面查处申请人反映的张某甲嫖娼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4月24日8时30分,被申请人接申请人宋某甲举报反映张某甲在2017年9月份涉嫌嫖娼。经查,宋某甲因担保贷款一事与张某甲(银行工作人员)产生矛盾,2017年,宋某甲安排汲某甲与张某甲发生关系并录像,以此要挟张某甲,张某甲遂报案。2019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案件事实已通过法院判决予以确认。因此,张某甲没有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4日8时30分,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郑旺派出所接被申请人信访督查科线索,XX镇宋某甲举报反映张某甲(于)2017年9月嫖娼。同日,郑旺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调查。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临公东(治)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张某甲。2023年8月4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向本机关提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材料说明》,称其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该决定书。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临公东(治)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文书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即向申请人宋某甲送达了该决定文书,申请人表示对该结果不认可并予以签字捺印确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临公东(治)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3.申请人提交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材料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有权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但相关报案、控告、举报要演变为提起行政复议之权利,必须受利害关系制约,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复议机关应首先审查行政相对人与其请求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即向申请人送达涉案临公东(治)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出法定期限。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系与涉案反映张某甲涉嫌嫖娼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亦无法认定其作出涉案举报行为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享有相关违法行为的请求处罚权或请求处罚加重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处理是否合法、恰当,均不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直接增加或减损。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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