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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80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17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马某涛。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负责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5170244),于2023年9月1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5170244)。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9日17时43分,申请人在马陵山路与武汉路交汇路口南190米西侧实施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住在爱伦坡小区,每天下班需经此路右转到成都路。申请人按照地面导向箭头进入最外侧车道,认为被申请人给予的“在网格线处再进行右转”的解释错误,不能接受。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29日17时43分许,申请人的鲁Q385ZG号小型汽车在马陵山路与武汉路交汇路口南190米,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被移动摄像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了该起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已于2023年5月19日发布关于明确公交车道通行规则的通告,规定普通公交车道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允许公交车、校车及中型以上客车通行,除以上时间段外,允许其他机动车辆通行;该规则自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案中,申请人的鲁Q385ZG号小型汽车,在马陵山路与武汉路交汇路口南190米,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根据《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017年10月17日)》规定,申请人的鲁Q385ZG号小型轿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适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0190,计0分,罚款100元。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905170244)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9日17时43分许,申请人所有的鲁Q385Z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马陵山路与武汉路交汇路口南190米处时,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5170244),以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17时43分,在马陵山路与武汉路交汇路口南190米西侧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代码1019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人签收该处罚决定书。

再查明,案涉地点行进方向左侧第三车道,案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下方偏后约1-6米处,地面施划有指示直行或右转的导向箭头。案涉地点行进方向前方,距马陵山路与成都路交叉路口同方向停止线约35米处,行进方向左侧第四车道(公交专用车道)上方设置有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的道路交通标志和载明“右转车道公交车道通行”内容的标牌;该标志下方偏后约3米处开始施划有网状线,至右转专用导向车道线起始位置处结束。与上述交通标志、标牌相同横向位置,行进方向左侧第三车道上方设置有直行车道的道路交通标志,该标志下方偏后约3-8米处,地面施划有指示直行或右转的导向箭头。

另查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明确公交车道通行规则的通告》第一条规定:“普通公交车道: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允许公交车、校车及中型以上客车通行;除以上时间段外,允许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第三条第2项规定:“右转弯的机动车可以借用交叉口处的普通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该规则于2023年5月19日由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临沂交警”公开发布,自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案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5170244);

3、被申请人提供的案涉机动车违法查询信息;

4、申请人提供的案涉路段图片;

5、被申请人提供的“临沂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明确公交车道通行规则的通告》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案涉行政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5170244),其于同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作为案涉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与该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为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本案中,申请人自认是案发时案涉机动车的驾驶人,本机关在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后予以认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确于2023年7月29日17时43分许驾驶机动车,于规定时间内在案涉路段存在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则,被申请人依据依法取得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之规定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3.3规定,指示标线是用于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停车位、停靠站及减速丘等的标线,禁止标线是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的标线。3.6规定,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公交车、校车专用停靠站标线,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表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划为网格线时,标示禁止停车的区域,划为停车位标线时,表示专属停车位。4.1.3规定,导向箭头属于指示标线。4.15.1规定,导向箭头用以指示车辆的行驶方向。4.15.2规定,设有专用车道的交叉路口或路段应设置导向箭头。4.15.3规定,直行或右转导向箭头指示前方可直行或右转。5.1.3规定,网状线、专用车道线属禁止标线。5.10.1规定,网状线用以标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视需要划设于易发生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设置的位置。5.11.1规定,公交专用车道线由黄色虚线及白色文字组成,表示除公交车外,其他车辆及行人不得进人该车道。根据上述国家标准,地面导向箭头属指示标线,用于指示、提示驾驶人前方的行驶方向,驾驶人依据该指示行进不得违反公交专属车道线等禁止标线;案涉路段的导向箭头和网状线的设置符合上述国家标准。因此,申请人关于按地面导向箭头指示才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不接受被申请人网状线处再右转的解释的主张虽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但为使申请人更加清晰、深入了解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避免类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本机关对此作出如下解释:依据上述国家标准,网状线虽然属于禁止标线,但仅禁止在施划区域内停车,并未禁止跨越边缘黄色实线;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我市相关道路通行规则,结合案涉路段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施划、设置情况,案涉网状线处确为规定时间内(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公交车、校车和大型客车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动车辆,在案涉交叉路口实施右转行为的唯一可合法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通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5170244)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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