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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2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2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2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是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将息诉罢访保证书作为证据提交,说明涉案信息已经是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有义务对申请人提起的申请事项进行全面检索和查询,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向相关部门调查和检索查询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均系其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向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相关处理情况。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4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作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 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3)鲁XX行初XX号一案中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息访罢诉保证书》,但该保证书中没有甲方信息。申请人为查明真相,申请公开:“1.签订该保证书的甲方主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2.签订保证书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职务、联系电话;3.签订该保证书的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等影响资料的相关信息;4.申请人家1993年XX社区旧城改造、1997年XX路拓宽改造、房屋被暴力强拆的安置补偿、赔偿不合理等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5.申请人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的前置条件”。被申请人分别向区司法局、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局进行书面调查。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复函称“对于你机关调查函载明的信息,因我机关并非上述信息的制作机关,且我机关也未获取或保存上述信息,故对于你机关调查的信息,我机关不存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复函称:“经调查,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马某因1997年XX路拓宽拆迁改造,房屋被强行拆迁,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向我单位提出信访。在处理本次信访过程中,申请人马某向我单位出具了保密协议,同日,其母杜某向我单位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申请人马某在诉讼过程已获取保密协议,但其为查明事实真相,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该协议提出质疑和咨询,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区信访局复函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致信省信访局来信上访登记一次,金雀山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一次。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2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调查,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均系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另外,《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故我机关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你提供,建议你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你信访反映事项向信访工作机构的界定场所查询相关处理情况”。4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围绕息访罢诉保证书描述其所需政府信息,申请获取房屋被强拆等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均体现了其诉求的信访性质,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故被申请人答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并建议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查询,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3〕2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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