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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0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郯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广威,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2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职中依法应当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进行全面查询、检索的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系其主观猜测,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经检索并未制作或保存过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1日11点左右,申请人被郯城县公安局李庄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带至郯城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等单位,因遭受刑讯逼供、未及时服用药物,突发脑溢血,且未被及时送医救治,导致申请人失去劳动能力,给申请人造成极大伤害。后经了解,系郯城县县长于某指示郯城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施行了威胁、恐吓。申请人申请公开:“郯城县县长于某指示郯城县公安局将申请人强行带走并不及时给申请人服用常备药物导致申请人突发脑溢血并隐瞒家人事件的审批文件、批示、批文、会议纪要、电话记录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分别向县公安局、李庄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调查。郯城县公安局复函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复函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均不由李庄镇人民政府制作。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落实:你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

另查明,2022年10月12日,郯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且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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