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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8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厉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婷婷,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确权登记。自2019年起全国宅基地开始确权登记,河东太平XX村宅基地按一户一宅进行了确权登记。2021年底,河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第三方机构对XX村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测量、拍照并登记门牌号、户号、四至,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到我家的宅基地和房屋。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回复XX村房地一体没有确权登记是虚假信息,请求政府撤销该信息,公开XX村的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的真实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向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太平街道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涉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想知道太平镇XX村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具体情况,想申请我家的房屋确权登记,并想知道我家房屋确权在谁的名下”。申请人申请公开:“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太平镇XX村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结果公告”。被申请人分别向区自然资源局、太平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调查。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称因河东区太平街道XX村涉及拆迁安置工作,该村未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存在。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调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某事项审核结果的公告,从申请人对其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中不难看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制作的信息。依据上述规定,相关信息应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告知书》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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