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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4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厉建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2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称“非本”告知书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此,特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调查,XX水库的主管部门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水利站。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或县(区)整体竞争立项的方式将资金切块分配下达。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市级,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被申请人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将资金拨付下达县区,不参与转型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不掌握具体项目的拨款明细、财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事项,遂于2023年3月3日作出涉案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XX村的小一型水库现在被收归国有,统一管理,但是目前为止并未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库区百姓进行补偿安置。为了维护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库区村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公开:“1、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XX村的小一型水库的拨款明细的相关信息;2、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XX村的小一型水库的财务凭证、银行对账单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调查、检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汪沟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

另查明,XX水库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属小(1)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水利站,管理单位性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临政字〔2019〕8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凡面向县(区)并由其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市业务部门要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县(区)整体竞争立项的方式切块分配下达。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财政部门对具体项目的拨款明细、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的相关信息。根据临政字〔2019〕83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资金拨付时并不直接拨付到具体项目且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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