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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3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华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温泉路)行罚决字[2023]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1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东(温泉路)行罚决字[2023]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5日-7日,朱某在XX社区1群、2群、XX工作群中公然侮辱、诽谤我。2023年1月14日,朱某又在XX网格群、XX社区工作群中侮辱、威胁、诽谤我。朱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被申请人仅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太轻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14日,朱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朱某在微信XX社区工作群(9人)、XX网格群(28人)内多次对王某进行辱骂。被申请人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1日9时17分许,王某到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下称派出所)报警,称被朱某在XX社区工作群、XX网格群及村民群内辱骂。王某称朱某于2023年1月14日在XX社区工作群、XX网格群内对其进行辱骂,于2022年8月份在XX社区1群、2群内侮辱诽谤王某及其孩子,XX社区1群、2群已经被解散。同日,派出所以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3年1月14日14时许,朱某在微信XX社区工作群(9人)、XX网格群(28人)内多次对王某进行辱骂。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3月15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朱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询问朱某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朱某表示提出陈述和申辩。朱某称我骂他,他回骂我了,要处理得一块处理,要拘留一块拘留。后被申请人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朱某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朱某在微信群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亦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了朱某的陈述和申辩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应以寻衅滋事罪对朱某追究刑事责任的主张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温泉路)行罚决字[2023]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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