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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2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树欣,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6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4月18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将本案提请提级管辖。经审查,本机关于同日决定将本案提级管辖并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答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被申请人系作出律师行业的司法监督监管部门,针对律师胡某其个人履历、受教育程度等相关信息有一定的备案,应当依法给予自主公开。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以信件方式提出的《临沂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明确,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范围,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建议可登录临沂市律师协会网站对所需信息进行查询并附网址,上述告知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单号:XX)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在贵局登记备案的关于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某的专业学历及律师资格证书年审、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此处系笔误,应为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告知。建议申请人可登陆临沂市律师协会网站(网址:http://lsxh.linyi.cn/),对所需信息进行查询”。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申请人本人于2023年4月7日签收。

另查明,根据临沂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临沂市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公示》的附件《律所基本信息表》显示,XX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为临沂市司法局,发证机关为山东省司法厅。

上述事实有邮件查询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从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看,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为XX律师事务所某名律师的专业学历和律师资格证书年审、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因被申请人并非案涉XX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涉案信息并非由其制作、保存,并建议申请人登陆临沂市律师协会网站对所需信息进行查询,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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