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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7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某村的上级监督、管理政府,对下级基层村委班子的懒散乱等违法乱纪问题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以信件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单号:XX)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兰山区第三巡察组针对某村巡察的详细情况及巡察的书面反馈”。经向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发函调查以及向中共兰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通过EMS方式(单号:xx)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本机关无法提供”。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兰山区第三巡察组针对某村巡察的详细情况及巡察的书面反馈意见”系中共临沂市兰山区委对基层党组织具体开展巡察工作过程中的信息,属于党委信息,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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