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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3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春仲,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征收(收回)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征收(收回)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兰陵县磨山镇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3年3月7日,申请人通过网络获知被申请人早在2020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征收(收回)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申请人的土地是公告中涉及的地块9,申请人始终未在村内见过张贴的征地材料,也未见(拟)征地公告等批前征地材料,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该公告内载明的相关批复亦应因未建设时间已超过两年而失效。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告不合理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兰陵县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0]120号)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征收(收回)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及《兰陵县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公告。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后公告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核实,申请人三人的承包地均不在涉案第12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与涉案公告不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方提起行政复议,亦明显超过了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呈报兰陵自然资规字〔2020〕104号《关于兰陵县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编制说明》。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编制兰陵政土呈字〔2020〕14号《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并上报至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Q〔2020〕120号《关于兰陵县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件中载明:“同意征收、收回兰陵县上列农用地、建设用地,总计土地40.5935公顷”。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该公告中载明:“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公示照片显示,该公告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兰陵县磨山镇XX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

另查明,根据兰陵县磨山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的《关于张某甲等3户承包地位置证明》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张某甲等三人复议地块影像图显示,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的承包地块均不属于涉案2020第12批次建设用地范围。

上述事实有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公示照片、卫星影像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4]40号《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的承包地并不在涉案批后公告所涉及地块范围内,申请人与涉案批后公告并不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涉案《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公告中已载明相关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根据公示照片,该公告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兰陵县磨山镇XX村公开栏进行张贴。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方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批后公告提起行政复议,亦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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