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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9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加永,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41611258000)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41611258000)。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监控进行查看,了解了事实后认为确有事故车辆停在车道前方,但不影响正常行驶。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违法事实不清,应重新认定事实,要求撤销违章处罚决定。理由:1、事实上事故车辆停在车道前方已经影响了多辆车的正常行驶,申请人跟随前方车辆行驶时,发现前方多辆车均在两车道中间压线行驶,因此,应当认定事故车对正常行驶车辆造成了影响。2、雨天照明条件不好,标线断断续续不清晰,影响了安全行驶。3、交通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前方车辆出现事故或者故障就属于特殊情况,如果前车长时间不移动,后方车辆也不可能一直跟在后面等着,此时压实线变道是允许的。被申请人不能仅依据同位置的四张照片认定违法事实,应当根据现场实际处理。依照驾驶习惯前方有事故车,提前变道才是正常操作,难免会压到道路实线。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

一、2023年4月3日19时29分,申请人驾驶鲁Q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会宝路与文化路交汇处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压线行驶,向右转弯。上述违法情形被安装在该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抓拍。

二、针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情形,可以认定申请人违反规定,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压线行驶,向右转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规定向其开据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面写有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和违法代码11170。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颁布的《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规定,违法行为代码当中的11170即为记分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日19时29分,申请人驾驶鲁Q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会宝路与文化路交汇处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70),被安装在该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41611258000),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抓拍照片和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3-2009)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4.5车行道边缘线之规定,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或机非分界。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可见,涉案地点划分同向行道的边缘线为白色实线,表示禁止车辆跨越行驶,且施划清晰,具备引导车辆通行功能。申请人驾驶车辆过程中遇前方有车辆缓慢行驶时,未减速依次缓慢通过,而是驾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借道行驶,经查看监控视频资料,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前方车辆出现事故或者故障”的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此次违法是因为“前方车辆出现事故或者故障”造成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且申请人所称“车辆前方多辆车均压线行驶”“雨天照明条件不好”等理由,不属于交通违法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4161125800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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