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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0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负责人:孙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785281)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2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785281)。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7日12时47分,申请人由东向西行驶过路口(该行车道标线为逆向标线)后,被认定为逆行。申请人通过处罚监控发现,其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该行车道标线为可直行与左转。绿灯亮起时,申请人直行过路口,此时正对的车道为逆向车道,申请人已无法进行变道行驶(右侧有车)。申请人认为该路口的标线设定不恰当,在路口时没有标注对向为逆行车道,且未过路口无法发现对向的标识线,等过路口后发现已晚,急打方向容易发生事故,对该路段不熟极易发生事故或违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申请人通过路口时并未减速直接驶入对向车道,有违法图片及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7日12时4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的小型汽车在河东区华龙路与中昇街交汇东西方向逆向行驶被电子警察抓拍。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该抓拍记录进行了审核。

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该车辆违法业务,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785281),以申请人在华龙路与中昇街东西方向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河东区华龙路与中昇街交汇由东向西方向车道减少。

以上事实有违法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12时47分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的小型汽车在河东区华龙路与中昇街交汇东西方向逆向行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有违法照片及视频监控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本案中,河东区华龙路与中昇街交汇由东向西方向车道减少,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通过该路口时,应减速交替通行,该路口车道减少并不能成为申请人违法阻却事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78528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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