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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3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大农,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37132303216996号《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的行为,于2023年5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37132303216996号《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违章导致驾驶证D证被注销,原因为申请人增驾D证实习期累计12分,处理依据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后经落实本规定为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申请人增驾实习期于2019年10月24日结束,且处理违章时已经是驾驶证新记分周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行政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申请人在2019年10月24日后实习期已结束,不应给予注销,要求恢复D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22日许,申请人在交警高铁(火车站)区域大队处理C1车型交通违章。经调取公安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核实,申请人为本人携带证件前来处理,且在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其确认违章无误后办理,其本人也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核实信息无误后签字。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我支队作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GANO.[37132303216996]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2日,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对申请人作出37160619001687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载明以下内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申请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同日,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作出371602190105293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载明以下内容:“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申请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2022年8月24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37139910299693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19年8月24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载明以下内容:“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申请人已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23〕第37132303216996号),以申请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为由,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决定注销涉案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载明申请人原准驾车型为“C1D”,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C1”等内容。

另查明,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载明以下内容:“增驾D,实习期至2019年10月24日”。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综合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法律授权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该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申请人增加涉案准驾车型的实习期间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在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生效之前,且现行规定并未对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情形作出更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涉案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在涉案增驾车型的实习期内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注销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无论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第八十条,还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均非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注销决定的依据,故被申请人的涉案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将涉案《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23〕第37132303216996号)适用依据部分中“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的内容变更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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