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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677363)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2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677363)。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路口的时候看到是黄灯,但处理的时候说是红灯,对处罚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4月12日17时21分许,申请人的鲁QXXX号大型汽车行驶至西中环枣园路段,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该案中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所拍摄的违法证据照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2014版》。根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有关规定,本案中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证据照片中的四张图片清晰地反映了鲁QXXX号大型汽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过程,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申请人的鲁QXXX号大型汽车行驶至西中环枣园路段由南往北直行时,红灯属于亮灯状态,且现场信号灯并不存在故障,因此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017年10月17日)》规定,适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6250,对申请人计6分,罚款200元。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904677363)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2日17时2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的大型汽车行驶至西中环枣园路段,在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亮起状态时,越过停止线径直向前方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677363),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抓拍图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违法查询、现场录像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综合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被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涉案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而是径行越过停止线向前方行驶,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677363)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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