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3〕20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916126053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2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39916126053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5月23日16时26分,申请人在天津路与汶河路交汇处路口东100米XX超市门口被认定为实施遇行人不礼让不合理,因为当时同时四辆车通过,申请人是最后一辆,而且是和第三辆车同时段通过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23日16时26分许,申请人的鲁B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天津路与汶河路交汇路口东100米XX超市门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闭路电视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处理了该起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鲁B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612605395)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3日16时26分27秒,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BXXX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天津路由东向西准备途经天津路与汶河路交汇路口东100米XX超市门口人行横道,此时有行人已经站在涉案人行横道内道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16时26分29秒,涉案车辆未停车让行,沿上述非机动车道的相邻机动车道径行驶过人行横道。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被闭路电视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612605395),以申请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机动车信息、电子监控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涉案机动车在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依法取得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因多人同时违法并非行政处罚的法定免责情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同时有四辆车通过,申请人是最后一辆,被认定为遇行人不礼让不合理”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916126053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