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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8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971614665136)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1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971614665136)。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路边停车,被抓拍后判定为违法停车,被罚款100元,但申请人的车是停在路边车位上的,只是线模糊一点,路边有摄像头可以作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0月12日17时43分,申请人驾驶的XX小型轿车在兰山区即丘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390),被被申请人民警抓拍,有现场抓拍的3张图片作为证据。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未在此处施划临时停车泊位,且驾驶人不在场,违法行为记录资料清晰、准确反映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信息采集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971614665136),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2日17时43分,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兰山区即丘路路边未施划停车泊位处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被被申请人民警用移动摄像设备拍摄后认定为交通违法。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614665136),以付大庆在即丘路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决定给予付大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申请人停放车辆处附近未见明显的停车泊位划线,仅靠近路中央部分残留有不明显白色油漆线。

再查明,申请人曾用名付XX、付XX,身份证号:XX,驾驶证档案编号:XX。交管12123网上平台形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显示:“编号:3713971614665136”,“被处罚人:**X”,“驾驶证档案编号:XX”,“机动车驾驶证号:XX”,“车辆号牌:XX”,“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停车”,“违法地点:即丘路”,“罚款金额:100元”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即涉案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与涉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未施划有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且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虽然涉案停车处残留有少许模糊白色油漆线,但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按照操作规范履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义务后,应足以能够判断该处非停车泊位,申请人关于涉案车辆停在路边车位上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97161466513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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