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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3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2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夏某甲。

梁某甲。

李某。

刘某甲。

夏某乙。

殷某。

夏某丙。

梁某乙。

胡某。

刘某乙。

冯某。

被申请人: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冉凡亚,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沂南县孙祖镇XX村村民,家庭承包地因“沂南县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被占用,申请人至今未获知有关村务信息、亦未得到征地补偿款项及合理安置。为保障村民和自身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沂南县孙祖镇XX村村民委员会递交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委会于2022年10月8日签收,但至今未答复申请人。2023年1月9日,申请人针对村委会怠于履行村务公开事项向被申请人递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与1月11日签收,至今仍未履行监督职责亦未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监督查出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要求孙祖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孙祖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公开的信息,孙祖镇XX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分别于2022年6月25日-28日召开了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了会议决议,按规定将相关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广播喇叭等不同形式进行了公示公开,并将补偿明细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相关占地户。XX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了法定公开职责,不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情形,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8日,沂南县孙祖镇XX村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书》(EMS单号:XX),申请依法书面公开“沂南县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的征地补偿费的入账明细及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户的具体名单及亩数等补偿清单,享受此次征地社保人员名单等村务信息;由村委会配合进行的征地事宜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如无上述材料,请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告知。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监督查处申请书》(EMS:XX),请求责令孙祖镇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书面公开相关村务信息或作出书面情况说明。2023年2月21日,孙祖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孙祖镇XX村夏某甲等部分村民申请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出申请依法公开的信息,孙祖镇XX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分别于2022年6月25日-28日召开了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了会议决议,并按规定将相关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广播喇叭等不同形式进行了公示公开,并将补偿明细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相关占地户,不存在“不及时不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

另查明,2013年8月10日,沂南县人民政府下发沂政发〔2013〕52号《关于公布全县部分行政村规模调整更名的通知》,将西XX村村民委员会、东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村民委员会等3个行政村调整成立XX村村民委员会。

再查明,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公布村务信息通知书》,责令孙祖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向申请人公布有关村务信息。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夏某甲等11户《监督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责令孙祖镇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内依法向其公布有关村务信息。

又查明,2023年5月11日,孙祖镇XX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沂南县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的征地补偿费的入账明细及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户的具体名单及亩数等补偿清单,享受此次征地社保人员名单等村务信息;由村委会配合进行的征地事宜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相关信息,在XX村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复件、监督查处申请书、公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就孙祖镇XX村不履行村务公开的情况向被申请人提出监督查处申请,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既无明确依据、又未取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转交孙祖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虽孙祖镇人民政府作出情况说明称,申请人提出申请依法公开的信息孙祖镇XX村已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公开公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孙祖镇XX村已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但因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已自行纠错,责令孙祖镇XX村限期依法向申请人公布有关村务信息,且孙祖镇XX村已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通过XX村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无责令之必要,本机关予以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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