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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0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3年3月3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未依法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涉嫌公证程序违法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违法进行公证,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撤销(99)临兰证字第3263号《房屋赠与协议书公证书》。被申请人签收了查处申请材料,但至今未作出答复,也未对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进行查处,涉嫌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是否作出答复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也不违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违法进行公证,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撤销(99)临兰证字第3263号《房屋赠与协议书公证书》;依法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称该公证书中的签字和手印均不是申请人的,申请人的丈夫谢某(已去世)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处在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公证,属于公证程序违法,违反公证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侵权。

上述事实有查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公证机构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但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反映事项的处理并非被申请人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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