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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0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曹晓飞,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蒙(景区)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2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蒙(景区)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调解开始前,申请人本能的感觉到他们已经就当晚调解的事项进行了沟通,申请人便有了情绪。当时灯还没开,借着光申请人走到门口北侧一把椅子前,本能的往后提拉了一下,因带有情绪,放下椅子时声音大了些。开灯后,邢某和刘某甲对我进行训斥,说你要是把椅子弄坏了得赔。2022年3月18日,乔某捏造多个不存在的事实情节向被申请人控告申请人。乔某将申请人提拉椅子坐下时墩了一下的动作杜撰捏造为拿起椅子砸在地上。乔某称有刘书记和邢书记劝阻他才停手乱砸为完全捏造虚构的事实。乔某称申请人砸坏了办公用品是杜撰捏造。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案后185天才作出决定,消极办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9日,乔某与胡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郭某于当日19时许赶到XX村了解情况。郭某进入XX村村委办公室后,将办公室内的一把椅子拿起后竖直砸向地面,在场相关人员便对郭某进行制止,在此之后郭某无其余过激行为,当晚调解未成。3月11日,乔某发现郭某摔砸的椅子横撑断裂,为追究郭某相关法律责任,乔某与刘某甲(XX村书记)协商于3月18日召开村两委会,会上刘某甲通报了郭某摔砸椅子的情况,乔某撰写书面情况说明,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加盖X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提交至蒙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控告郭某寻衅滋事。经查,椅子横撑断裂原因不明,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郭某当晚损毁,故未对该案受理。2022年7月29日,郭某以乔某诬告陷害为由向蒙山景区派出所报案。乔某提供的书面证明中虽存在部分夸大成分,但郭某摔砸椅子的情节确实存在,并非乔某为诬告陷害而刻意捏造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9日晚,郭某在XX村村委办公室内,将办公室内的一把椅子拿起后用力砸向地面,在场相关人员随即对郭某进行制止。3月18日,刘某甲组织召开村两委会通报相关情况,后参会人员在乔某打印好的材料中签字确认。签字的材料加盖有蒙山旅游度假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材料抬头为“尊敬的蒙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领导”,内容为“镇领导姬部长、邢书记、村刘书记,乔某、会计刘某乙,(还有胡某和他儿子,他外甥郭某,另加一位)进大门他外甥郭某就说你个子高,就是厉害,走进办公室屋,他外甥(郭某)就拿起椅子就砸在地上,有刘书记和邢书记劝阻才停手乱砸,砸坏了办公用品,有物证和人证。以上在场人为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郭某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郭某扰乱了村委的正常工作程序,在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严重违法”。对该控告,被申请人并未受理。

2022年7月29日12时许,申请人到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蒙山景区派出所(下称派出所)报案,称其被XX村村民乔某组织XX村村委以村委的名义,捏造虚假事实,诬告其寻衅滋事。当日,派出所对申请人报称的被诬告一事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蒙(景区)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反映乔某的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捏造事实”,是指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本案中,因申请人在XX村村委办公室内,确有将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品(一把椅子)拿起后用力砸向地面的行为,故相关主体提出的控告中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申请人报称的他人捏造虚假事实,诬告其寻衅滋事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对申请人报称的被诬告一事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至2023年1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上述期限的要求,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临公蒙(景区)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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