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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0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素云,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违法为由,于2023年2月2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限期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临沭县XX街道XX社区XX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1.75亩(被占用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证。因XX村拆迁还建项目,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且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位于XX村的基本农田被强制征收,建设为还建小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被强制征收占用,却仅被强行打款部分“土地流转费”,该费用以每亩每年1200元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11月28日以EMS邮政速递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补偿,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签收上述安置补偿申请,至今未答复。被申请人逾期未就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7月,XX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村两委会、财务管理小组会议,商讨土地流转,经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决定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0余户村民承包地从村民手中流转给村委。涉案土地的流转程序已经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合法。涉案土地流转给村委后,XX村民小组与XX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将该部分土地用于临沭县XX街道XX村、XX街道XX社区还建楼建设。土地互换后,经XX村民小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经批准,XX村民小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已经不享有使用权,与涉案土地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予以补偿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申请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依法支付申请人合法承包土地1.75亩的征地补偿款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申请人主张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被强制征收占用,却仅被强行打款部分“土地流转费”,该费用以每亩每年1200元计。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申请。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另查明,2022年9月27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329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2月1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3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认定:XX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会议研究将申请人的承包土地流转给村委,土地流转后,XX村民小组已与XX村民小组经两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签订《土地互换协议》,进行了土地互换,后经XX村民小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经临沭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层报临沂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涉案地块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合法有效。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安置补偿申请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内容明确的申请事项所具有的直接、具体处理职责。具体到行政复议案件中,即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前提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内容明确且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据此,相关权益主体要求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提是其主张权益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本案中,申请人基于土地管理法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事宜,但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所主张权益的土地存在被国家征收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不负有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的职责。被申请人对涉案安置补偿申请是否作出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造成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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