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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0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春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马)行罚决字[202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1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高(马)行罚决字[202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上访自2014年起已有9年之多,被多次传唤也被拘留过。我告有人贪污腐败倒卖集体土地,党中央国务院对老百姓也是高度支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老百姓检举进行打击报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31日,马厂湖派出所接报警称,王某甲等人越级到北京信访。经查,2019年以来,申请人为达到向政府施压的目的,违反规定多次去省进京信访。2023年1月30日,王某甲再次串联王某乙等人越级到北京信访,被工作人员带回。经高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马厂湖镇信访办公室认定,王某甲上访行为属于缠访、越级访。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1日11时57分,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下称派出所)报警称:马厂湖镇XX村村民王某甲等5人于2023年1月30日到国家信访局集体信访。同日,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郭某等5人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反映其村原村支部书记违法乱纪的问题。临沂高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称申请人等5人以反映原村支部书记徐某违法违纪、土地等问题为由多次到市、去省、进京缠访、闹访,不依法表达诉求,严重扰乱全区信访秩序。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后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马)行罚决字[202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时,申请人拒绝签字,办案民警予以注明。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有权反映其村原村支部书记违法乱纪的问题,但未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有权处理的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诉求,缠访、闹访,不依法表达诉求,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马)行罚决字[202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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