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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0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欧某1。

申请人:欧某2。

申请人:岳某。

申请人:欧某3。

申请人:欧某4。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欧某5。

申请人:欧某6。

申请人:王某甲。

申请人:欧某7。

申请人:王某乙。

申请人:王某丙。

复议代表人:欧某3、欧某7、王某丙。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春仲,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2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6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2022)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时,申请人才知道该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存在。被申请人作出该方案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实施方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不应予以撤销。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因此该方案的作出机关是临沂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范围内的村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拆除。拆旧复垦工作始终本着自愿拆除原则,不存在任何强制拆除行为,并保障未拆除户的水电路网等设施,该方案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XX镇XX村(XX村、XX村)分别召开了党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制作相关会议记录及《土地增减挂钩调查与征求意见表》。2021年4月12日,兰陵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XX镇人民政府提交《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进行农民居民点改造的申请》。2021年10月20日,XX镇人民政府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交新政请〔2021〕4号《关于XX镇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的请示》。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将涉案方案一并于XX镇XX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在该公示中同时载明:“本方案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如有异议,请联系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22日,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放弃听证证明》。同日,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XX镇XX村(XX村、XX村)增减挂钩项目安置情况说明》。2021年11月,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XX镇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字〔2021〕35号《关于XX镇XX村(XX村、XX村)农民居民点复垦的批复》,原则同意对XX镇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并要求XX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群众工作、安置补偿工作。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申请批准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临沂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原则同意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

另查明,2023年2月10日,孙某等7人不服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3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23〕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本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仍是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非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只是下级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该规定所指被申请复议的行为仍是下级机关经批准后作出的行政行为,而非批准机关的批准行为。之所以规定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是因为下级机关该行政行为已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如果以下级机关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是批准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与批准机关系同一主体,难以确保复议结果的公正性。而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只能是批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利于保障复议结果的公正性。这种情形下,复议机关对批准机关的批准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实质上审查的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经本机关批复同意,且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23〕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本机关作出的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对《兰陵县XX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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