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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0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刘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兴先,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金雀山)行罚决字[2023]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2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金雀山)行罚决字[2023]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刘某乙于2022年9月14日14时许在兰山区XX小区门口用拳头、脚将申请人殴打致伤,造成申请人头面部外伤、头外伤反应、右耳外伤、胸部外伤、耳部2厘米裂口。本人对两次伤情鉴定不认可,我对被申请人对打人者刘某乙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不满意,请求复议机关维护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9月14日14时许,刘某乙在兰山区XX小区门口将申请人刘某甲殴打致伤。2022年9月23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刘某甲的损伤进行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刘某甲对该鉴定意见不服,于2022年9月28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3年2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对刘某甲伤情进行鉴定,刘某甲损伤未达轻微伤。2023年2月9日,办案民警对该案依法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以刘某乙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为由,决定给予刘某乙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4日14时11分许,被申请人下辖金雀山派出所接申请人刘某甲报警称其在XX小区门口发生纠纷。同日,金雀山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案发时,涉案人员刘某乙与申请人刘某甲在兰山区XX小区门口因扫码问题产生争执,过程中刘某乙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对申请人刘某甲进行殴打。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2月9日,办案民警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日20时55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告知刘某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刘某乙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刘某乙表示“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予以签字捺印确认。同日22时,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向刘某乙送达,认定刘某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乙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因申请人拒绝签收,办案民警在送达回执上予以注明。

另查明,2022年9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临公兰刑鉴(伤)字[2022]12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其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的金雀山派出所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认定申请人刘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23年2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临)公(刑)鉴(伤)字[2022]152号《鉴定书》,对其于2022年10月22日受理的金雀山派出所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认定申请人刘某甲的损伤未达轻微伤。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将该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第一章治安管理部分第三十三条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为: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可知,案发时,涉案人员刘某乙与申请人刘某甲在兰山区XX小区门口因扫码问题产生争执,过程中刘某乙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对申请人刘某甲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未造成刘某甲轻微伤以上后果。被申请人以刘某乙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为由,适用情节较轻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乙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金雀山)行罚决字[2023]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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