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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08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兴先,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柳青)快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柳青)快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派出所工作人员穿便装进入申请人所在酒店,未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私自进入申请人的房间,且该工作人员为辅警,不具有执法资格,程序违法。工作人员在现场执法时没有录音录像,没有现场提取物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到该店面合法消费进行正规SPA按摩,因劳累以及醉酒的缘故,对店面的加钟行为并不知情,店面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申请人无嫖娼的故意,被申请人仅根据技师单方面的主张,便将申请人的行为定性为嫖娼。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未向申请人出示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且询问时仅有一名正式警察和一名辅警,不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处罚种类及幅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均没有记录在案,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出具的吸毒检测报告为虚假的,在收缴申请人的手机及钥匙等物件时未开具扣押清单,且在申请人被暂时羁押期间未能保证申请人的饮食和休息。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就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13日凌晨,柳青派出所民警谢某、王某根据线索在兰山区XX酒店十六楼“XX”店XX房间,经出示警察证将卖淫、嫖娼嫌疑人彭某、朱某查获。经询问两名违法行为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受案,受案后申请人认罪认罚,符合快速办理流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年1月13日0时0分许(受案登记表载明接报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4时6分,综合在案证据此处时间记录有误),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柳青派出所(以下称柳青派出所)办案民警谢某、王某等人着制式服装根据线索在XX酒店十六楼“XX”店进行检查时,将卖淫、嫖娼嫌疑人彭某、朱某当场查获。当日,柳青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2023年1月13日09时20分至9时55分,办案民警王某、谢某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载明申请人传唤到案时间:2023年1月13日0时0分到达,2013年1月13日15时10分离开,申请人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人称,2023年1月12日23时许,其约着李某一起到X酒店16楼做SPA,其与李某一人一个房间。申请人进入房间后,选择了第四个女技师以598元加钟“打飞机”的方式进行了嫖娼的违法行为,未来得及付款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公安机关在对其传唤期间保障了其必要的饮食和休息。2023年1月13日10时2分至10时25分,办案民警对彭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载明申请人传唤到案时间:2023年1月13日0时0分到达,2013年1月13日15时10分离开,彭某签字捺印确认。彭某称,2023年1月12日23时许,其被安排到XX房间给一个男顾客做了598项目(含手推“打飞机”),对方未来得及付款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公安机关在对其传唤期间保障了其必要的饮食和休息。同日,办案民警对XX店前台收银陈某某和申请人的朋友李某进行询问。二人均称,2023年1月12日23时许,申请人进了610房间,但其具体做了什么项目不清楚。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该案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及其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同意快速办理并签字确认。当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捺印确认。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柳青)快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嫖娼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出警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因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申请人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认罪认罚,适用快速办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对涉案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因情节较轻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对于该瑕疵本机关仅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第一章治安管理部分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为: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2.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和涉案人员彭某的询问笔录和能够证实申请人有以598元加钟“打飞机”的方式嫖娼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出具虚假吸毒检测报告和收缴申请人手机及钥匙等物件时未向其开具扣押清单等问题,由于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并不影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柳青)快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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