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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华卫,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3年2月10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指使暴力偷拆申请人涉案建筑的具体行为人。

申请人称:河东区九曲街道XX社区书记孟某指使保留偷拆明显涉及刑事犯罪,尽管被申请人各种理由拖延、庇护不予立案,但孟某指使暴力偷拆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民事诉讼案件索赔需要,2023年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告知系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XX社区(孟某)于2008年12月21日晚指使暴力偷拆申请人的建筑。之前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报案且查清并告知临沂市12345系XX社区收回土地引起,即被申请人已经查明指使暴力偷拆涉案建筑的具体行为人,被申请人掌握该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办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控告的建筑系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XX居民委员会(孟某)指使拆除。经查:2019年7月16日,田某到河东公安分局报警称在河东区九曲办事处XX村村委东侧办公楼被人拆除。桃源路派出所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后我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且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其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其控告的建筑系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XX居民委员会(孟某)指使拆除。

另查明,申请人曾就建筑被拆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控告,派出所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后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的事项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行使刑事案件侦查职权过程中可能获悉的事项,但并不意味着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特定行政行为,前提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职责或因其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合同等而应为一定行政行为。申请人出于便利实现债权的目的要求被申请人明确民事侵权的责任主体,该申请缺乏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不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责范围。故也就不存在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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