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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冉凡亚,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沂公开告字〔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沂公开告字〔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照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沂南县张庄镇X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2.25亩土地,2019年6月21日,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为了解相关征地政策,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仅就其中一份进行了答复,其他的未予回复。该项答复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应该有相关的征收文件,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仅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称的其他四份,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主张其2.25亩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被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1日强制清除,为了解相关征收政策,申请人申请公开:“赵某2.25亩土地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明细、银行支付凭证、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以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为由,决定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沂公开告字〔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查,你申请公开的以上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无法为你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建议你向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地址:沂南县张庄镇光明路1号,电话:0539-3641001)”。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交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未制作保存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且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制作和保存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沂公开告字〔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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