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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赵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西郊派出所。

负责人:于成峰,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3年1月1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对王某及另一名从犯进行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1日23时左右,王某伙同张某等2名恶痞流氓酒后闯入其弟赵某乙家中,大肆辱骂恐吓并殴打申请人,致其入院。事发三天后,申请人做笔录时,反映对方辱骂恐吓,办案人员称不用记,不要和醉酒的人计较,后此案一直拖着未予处理。西郊派出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作出的临公兰(西郊)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和另一名从犯未进行任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0月11日22时许,报警人王某称在临沂市兰山区XX室被人拦着不让走。民警接110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当日受理此案。经调查,申请人与张某、王某因房屋问题产生冲突,发生口角后,被张某殴打。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对王某作出处理。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1日22时23分,王某报警称:在临沂市兰山区XX室有人拦着不让走,现场赵某甲、张某均称被对方打了。次日,被申请人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在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对其去派出所反映事项的描述为被一个喝了酒的男青年一拳打在胸口上,又被该青年打了头部和肩膀几拳,那个男的在外面踹门还说要弄死我,现场就这个喝酒的男青年打了我。在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均称现场有申请人、赵某乙、王某和张某。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仅向公安机关反映被人打了,未向公安机关反映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被王某等人辱骂恐吓等事项且公安机关针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调查材料中亦不能认定王某等人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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