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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负责人:孟令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高都)快行罚决字[2022]10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1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高都)快行罚决字[2022]10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主某存在过错,其与申请人配偶之间有较为暧昧的短信且其两人有超出正常的通话记录。申请人的行为过于激动,但是没有对主某造成身体上的任何伤害。申请人已经当众向主某道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于严重,遂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怀疑其丈夫与主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赶至XX房间,将事先准备的墨水泼至主某身上及办公场所,随后打了主某的后背。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主某的身体权利,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15时59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西高都派出所(下称派出所)接110指令,主某报警称被李某殴打。10月2日,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因怀疑主某与其丈夫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2年10月1日赶至XX房间,将事先准备的墨水泼至主某身上及办公场所,随后打了主某的后背。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负责人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2022年11月22日19时40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高都)快行罚决字[2022]10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无故生非,制造事端,客观上扰乱了公共秩序,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高都)快行罚决字[2022]10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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