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3〕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欧某甲。

欧某乙。

岳某甲。

欧某丙。(复议代表人)

欧某丁。

张某甲。

欧某戊。

欧某己。

王某甲。

欧某庚。(复议代表人)

王某乙。

王某丙。(复议代表人)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春仲,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于2023年2月1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分别位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目前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项目的搬迁范围,兰陵县政府申请将新兴镇XX村(XX村、XX村)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范围内。为了解相关政策,2023年1月6日,申请人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如下信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及申报材料。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0日签收后,于2023年2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至此,申请人始知该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被申请人对该方案没有进行公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方案中的补偿安置亦不明确、不具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了项目的实施基本情况、拆旧补偿方案、拆旧安置方案、建新方案及其他事项,并已根据程序将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告知了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在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同时该项目仅原则同意拟拆旧区面积20.6557公顷,规划复垦农用地面积20.6557公顷。具体拆除复耕农村居民点的面积以临沂市相关部门最终验收为准,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村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拆除。截至目前,项目范围内已拆除319户(XX村113户,XX村206户)。拆旧复垦工作始终本着自愿拆除原则,不存在任何强制拆除行为,被答复人的房屋仍保持原状,当地政府保障了未拆除户的水、电、路等设施,被答复人的权利义务未造成影响。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分别召开了党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制作相关会议记录及《土地增减挂钩调查与征求意见表》。2021年4月12日,兰陵县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新兴镇人民政府提交《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进行农民居民点改造的申请》。2021年10月20日,新兴镇人民政府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交新政请〔2021〕4号《关于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的请示》。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将涉案方案一并于新兴镇XX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在该公示中同时载明:“本方案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如有异议,请联系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22日,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放弃听证证明》。同日,出具《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增减挂钩项目安置情况说明》。2021年11月,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新兴镇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字〔2021〕35号《关于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农民居民点复垦的批复》,原则同意对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并要求新兴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群众工作、安置补偿工作。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据被申请人前期提交的请示作出了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另查明,2023年2月10日,孙某等7人不服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3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23〕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公示照片、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合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项目过程中,拟定了涉案方案并进行公示征求意见,该方案仅属于阶段性行为,不具有成熟性和终结性,被申请人后续亦已制作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并经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涉案方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