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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甲。(复议代表人)

王某乙。

王某丙。

王某丁。

王某戊。

孙某甲。

孙某乙。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春仲,县长。

申请人王某甲等7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于2023年2月1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自建房,近期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自建房纳入兰陵县新兴镇新窑西区搬迁范围,要拆除申请人房屋。为了解项目合法性,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其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相关文件。被申请人发布补偿安置属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应当在公告期间内组织听证、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被申请人没有组织听证,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中对于地上物的补偿、房屋补偿没有第三方评估机构有违公平,更没有法律依据。补偿方案中补偿费用太低。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应于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0月22日,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新兴镇人民政府及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在村公示栏将拟定的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公示了咨询和受理电话,公示期内无反映意见和听证要求,公示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3人和群众代表8人签字确认放弃听证,申请人所指答复人批复且进行公示的相关文件是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基础材料,不违反法定程序,且该项目不存在征收。涉案公示是依法依规对前述(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开,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分别召开了党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制作相关会议记录及《土地增减挂钩调查与征求意见表》。2021年4月12日,兰陵县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新兴镇人民政府提交《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进行农民居民点改造的申请》。2021年10月20日,新兴镇人民政府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交新政请〔2021〕4号《关于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的请示》。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将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于新兴镇XX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在该公示中同时载明:“本方案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如有异议,请联系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22日,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放弃听证证明》。同日,出具《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增减挂钩项目安置情况说明》。2021年11月,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新兴镇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字〔2021〕35号《关于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农民居民点复垦的批复》,原则同意对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并要求新兴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群众工作、安置补偿工作。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据被申请人前期提交的请示作出了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另查明,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孙某乙等7人不服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3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23〕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对该批复行为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公示照片、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合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涉案公示系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新兴镇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项目过程中,将拟定的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且根据公示载明内容可知,涉案公示行为实质是以公示方式在项目范围内征求意见,属于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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