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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阚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3年2月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起多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1、兰山区XX路XX加油站,该处违章建设且无规划,至今未拆除;2、兰山区XX路XX加油站北侧的XX物流园,违章建设钢结构大棚;3、兰山区XX路交会处向北200米左右路东XX市场,该处违章建设钢结构大棚,土地转让合同造假;4、兰山区XX路交会处向北500米左右路西,该处无名洗车场违章建设房屋”问题,被申请人只回复不处理,至今各级政府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保护申请人及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仅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举报相应的违法行为,其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

事项作出的处理或不处理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四项问题,答复人均予以处理并已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1日13时59分许,申请人拨打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反映“1、兰山区XX路XX加油站,该处违章建设且无规划,至今未拆除;2、兰山区XX路XX加油站北侧的XX物流园,违章建设钢结构大棚;3、兰山区XX路交会处向北200米左右路东XX市场,该处违章建设钢结构大棚;4、兰山区XX路交会处向北500米左右路西,该处无名洗车场违章建设房屋”四项问题,以其曾于2022年4月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处反映上述问题而被申请人未予及时处理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尽快进行处理。根据《临沂12345承办单》(工单编号:221111135941141012)显示,2022年11月17日16时13分许,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问题记录第一次办理情况为:“我单位向举报人阚先生逐条回复举报问题,一、兰山区XX路XX加油站违建问题,兰山区城管局已立案处罚,该案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未按照法定时限缴纳,兰山区城管局己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该案行政处罚中的限期拆除,我局已向市政府申请责令兰山区政府强制拆除;二、XX物流园违建案我局己下达处罚决定书;三、新能源汽车市场违建案我局已立案,该案违法建设情形复杂,占地面积大,需要较长时间调查核实,我单位正在依法推进该违建案的办理;四、兰山区XX路交会处向北500米左右路西,该处无名洗车场违章建设房屋,该问题为阚某新举报的违法线索,近期疫情反复,兰山区兰山街道多处属于封控区,等疫情稳定,我单位会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22年11月30日16时43分许,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问题记录第二次办理情况为:“与举报人电话沟通,举报内容逐条进行答复。其中第一条已经移交区政府,不属于我局办理范围。第二条已经下达处罚决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正在调查取证中。具体情况如下:一、兰山区XX路XX加油站违建问题,兰山区城管局已立案处罚,该案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未按照法定时限缴纳,兰山区城管局已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该案行政处罚中的限期拆除,我局已向市政府申请责令兰山区政府强制拆除;二、XX物流园违建案我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三、新能源汽车市场违建案我局已立案,该案违法建设情形复杂,占地面积大,需要较长时间调查核实,我单位正在依法推进该违建案的办理;四、兰山区XX路交会处向北500米左右路西,该处无名洗车场违章建设房屋,该问题为阚某新举报的违法线索,经核实为一排简易平房和私搭乱建大棚,疫情解封后,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下一步立案查处”。2023年1月3日17时36分许,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问题记录第三次办理情况为:“经落实,第一条已经移交区政府。第二条已经下达处罚决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正在调查取证中。具体情况如下:一、兰山区XX路XX加油站违建问题,兰山区城管局已立案处罚,该案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未按照法定时限缴纳,兰山区城管局已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该案行政处罚中的限期拆除,我局已向市政府申请责令兰山区政府强制拆除;二、XX物流园违建案我局己下达处罚决定书;三、新能源汽车市场违建案我局已立案,该案违法建设情形复杂,占地面积大,需要较长时间调查核实,我单位正在依法推进该违建案的办理;四、兰山区XX路交会处向北500米左右路西,该处无名洗车场违章建设房屋,该问题为阚某新举报的违法线索,经核实为一排简易平房和私搭乱建大棚,因疫情反复,无法联系被投诉人,下一步,对其进行违建认定”。2023年1月31日18时16分许,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问题记录第四次办理情况为:“1、兰山区XX路交汇处向北150米左右路XX加油站是甲公司进行建设。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月29日,我局提请市政府责成兰山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该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2、兰山区XX路交汇处向北150米左右XX物流园是甲公司进行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1036号)。3、兰山区XX路交汇处向北200米左右路东XX市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3月28日已经立案调查(案立字【2022】1144号)。由于XX市场钢结构大棚建设时间不一,违法主体混乱,导致调查取证工作困难,目前正在全力推进中。4、兰山区XX路交汇处向北500米左右路西,该处无名洗车场违章建设房屋。经查,兰山区兰山街道袁堂玉违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约3亩建设洗车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案立字【2022】1338号),目前正在按照法律程序推进。诉求人要求立即对案件处理完成不符合执法程序”。2023年2月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12345承办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公民有权就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但举报权要演变为提起行政复议之权利,必须受利害关系制约。具体到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复议案件中,首先应审查行政相对人与其请求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申请人通过临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相关查处职责的内容以及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向我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认为兰山区XX加油站、XX物流园、XX市场等处存在违章建设,要求被申请人针对其反映的问题履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该履职申请实质为向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的举报,目的在于维护城乡规划公共利益,而非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并不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直接增加或减损。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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