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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3年1月2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期限之内公开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的具体书面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公开相关具体书面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申请人所提的行政复议申请与临政复字〔2023〕23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内容雷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进行了告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一、公开2021年1月27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你局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的所有信息。二、公开2022年3月11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你局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的所有信息”。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标快方式(单号:XX)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告知。次日,申请人本人予以签收。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3月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复字〔2023〕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向申请人送达,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本人已于次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快递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已于2023年1月1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临沂市人民政府亦已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该行政行为实质审查终结,申请人提交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提出,因本机关前期已予受理,因此,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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