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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2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2月12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申请人9月22日所申请的第1项、第2项请求事项,9月26日所申请的第1项、第2项请求事项)未予公开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继续进行公开并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人称:2022年9月22日、9月26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涉案公开告知书,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所保存管理的有关政府信息资料,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公开政府信息时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2日,申请人李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公开塞纳荣府项目规划变更信息、文件资料;2、依法公开河东区(智圣路)南至凤仪街、北至凤翔街路段政府通路占用塞纳荣府业主土地的征地文件资料”,并注明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公开塞纳荣府东侧(智圣路)征地用地审批资料;2、依法公开临河国用(2011)第0019号、第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信息资料(包含勘测定界图);3、依法公开塞纳荣府项目规划变更调整及公示的所有信息资料;4、依法公开临规设(2010)275号文件内容;5、依法公开临政字(2015)180号文件内容”,对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同样注明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注明为“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2022年10月13日,经向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作出涉案〔2022〕2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9月26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并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1、9月22日申请公开第1项:经调查,塞纳荣府项目总平面图由我局保存,现将该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提供给你。2、9月22日申请公开第2项:经调查,河东区(智圣路)南至凤仪街,北至凤翔街路段涉及河东区2006年第5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和河东区2007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因征地文件资料信息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40条规定,申请人可联系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法规科,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地址:河东区解放东路中段511号;电话:0539-8081512。申请人提出的河东区(智圣路)南至凤仪街,北至凤翔街路段政府通路占用塞纳荣府业主土地的征地文件资料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2条和第38条规定,不予提供。3、9月26日申请公开第1项:经调查,塞纳荣府东侧(智圣路)征地涉及河东区2006年第5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和河东区2007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因征地文件资料信息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40条规定,申请人可联系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法规科,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地址:河东区解放东路中段511号,电话:0539-8081512。经调查,我局未制作和保存塞纳荣府东侧(智圣路)用地规划许可证,该信息不存在。4、9月26日申请公开第2项: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请你按该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兰山区北京路8号),咨询电话:8770900。5、9月26日申请公开第3项:经调查,塞纳荣府项目总平面图由我局保存,未查询到该项目规划变更调整公示资料。现将该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提供给你。6、9月26日申请公开第4项:现将临规设(2010)275号文件复印件提供给你。7、9月26日申请公开第5项:经调查,我机关未制作你申请的临政字(2015)180号文,该信息不属于我机关负责公开。请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查询,地址:临沂市北京路17号市行政中心,电话:0539-8727092”。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已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时一并向申请人送达了两张荣盛塞纳荣府工程的总平面规划图(1:1000),编号分别为8-4,8-6。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总平面规划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塞纳荣府项目规划变更信息、文件资料”,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认定申请人所需信息为塞纳荣府项目规划变更前后的信息、文件资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变更前后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两张,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河东区(智圣路)南至凤仪街、北至凤翔街路段政府通路占用塞纳荣府业主土地的征地文件资料”,根据描述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实质应为智圣路(南至凤仪街、北至凤翔街)路段所涉地块中具体涉及塞纳荣府业主土地部分的征地文件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仅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并未充分说明理由,答复存在瑕疵,但因被申请人已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段所涉整体地块的征地文件的获取方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质影响,因此,本机关仅予指正。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塞纳荣府东侧(智圣路)征地用地审批资料”,根据描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为塞纳荣府东侧(智圣路)的征地资料和用地审批资料。对于该征地资料,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征地资料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用地审批资料,被申请人经查找后认定该信息不存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实际制作或保存了相关信息,申请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系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相关线索,因此,被申请人针对该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临河国用(2011)第0019号、第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信息资料(包含勘测定界图)”,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材料,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询,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塞纳荣府项目规划变更调整及公示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信息描述,申请人所需信息实质应为该项目规划变更调整以及进行公示的相关信息资料,被申请人仅将查询到的该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向申请人提供,并未查询到该项目进行规划变更调整公示的资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实际制作或保存了相关信息,申请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系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相关线索,因此,被申请人针对该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临规设(2010)275号文件内容”,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临政字(2015)180号文件内容”,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该文件并非由其负责公开,已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具体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2〕2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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