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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春仲,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3年2月2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兰陵县XX村村民,房屋位于兰陵县XX村97号,申请人及家人在此居住多年。目前,该房屋被纳入“XX村(XX村、XX村)农村居民点改造建设”的搬迁范围,兰陵县政府申请将新兴镇尧村(XX村、XX村)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范围。因补偿过低,申请人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22年10月1日与10月5日,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将申请人房侧树木强行砍伐并破坏主要道路,对申请人的房屋采取断水的违法措施亦已有三个月有余,申请人用水困难,此违法逼迁行为给申请人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困难并且给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10月18日签收后,时至今日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组织实施机关,负有查处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怠于行使职权的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26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就《关于申请批准兰陵县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方案》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交批复申请。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复《关于兰陵县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仅原则同意拟拆旧区面积20.6557公顷,规划复垦农用地面积20.6557公顷。具体实施面积以市级相关部门最终验收为准,《实施方案》范围内的村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拆除。截至目前,《实施方案》范围内已拆除319户(XX村113户,XX村206户)。拆旧复垦工作始终本着自愿拆除原则,不存在任何强制拆除行为,新兴镇对需要安置的拆迁户已全部进行妥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兑现补偿,并保障了未拆除户的水、电、路、网等设施,被答复人的权利义务未受到影响。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兰陵县XX村97号房屋的断路行为以及拆除房侧树木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方于2022年10月18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2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为由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字〔2021〕155号《关于兰陵县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兰陵县XX村(XX村、XX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并要求兰陵县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拆迁安置、拆旧补偿、土地复垦、权属管理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快递查询结果、查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内容明确的申请事项所具有的直接、具体处理职责。具体到行政复议案件中,即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前提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内容明确且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房屋处存在的断路以及拆除房侧树木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进行查处,未获答复后又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从涉案《查处申请书》内容看,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所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所称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系土地征收行为所致,也无相关法律依据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对此负有相应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对涉案查处申请是否作出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造成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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