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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法定代表人:谭强,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713273000031161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3年1月2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13273000031161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未曾饮酒驾驶机动车,只是喝了两瓶格瓦斯饮料,每瓶500ml,厂家未标注含有酒精。申请人遇到执法人员查酒驾,第一次吹未饮酒,第二次吹了13mg/100ml,执法人员让我到车上继续吹,第五次吹到了23mg/100ml,我在不懂的情况下签了无异议,全过程前后不超过十分钟,我认为处理不当,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8日0时许8分许,被申请人处民警在检查XX号小型轿车时发现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在XX警车内对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0mg/100ml,民警告知其涉嫌酒后驾驶,申请人表示其未饮酒,0时9分民警又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告知其如有异议可以到医院抽血送检,申请人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随后申请人在酒精测试结果单被测人无异议签名处签字“无李XX”并按捺指印。0时11分许民警依法采取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无/有异议处签字“无”并按捺指印,在当事人签名或按捺指印处签字“李XX”并按捺指印。民警告知其携带相关证件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整个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固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37132722005669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8日0时8分许,被申请人处民警在莒南县城区路段执勤时,发现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轿车的申请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要求驾驶人申请人下车并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初次使用酒精快速检测棒测了两次,后又让申请人到警车上用4G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显示为23mg/100ml,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其检测数值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进行抽血检测,申请人当场未提出异议并在酒精检测单上签名捺手印予以确认。后执勤民警当场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申请人实施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扣留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另查明,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于2022年10月14日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编号:E8001362)进行检定后出具了检定证书(证书编号:C09-20226447),检定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酒精含量阈值之规定,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被查获时,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23mg/100ml,符合判定为饮酒后驾驶车辆违法行为的酒精含量阈值规定。申请人并未当场对酒精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检测单上签字确认,表示无异议,因此对其复议申请书中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713273000031161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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