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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厉伟,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3年1月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查处2022年11月29日申请人投诉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向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作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立案调查申请人投诉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安全事故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监管单位,具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至今未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办理结果,也未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延期事宜,系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后及时受理,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转交给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并要求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正在调查中。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属于主体错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看

出,该投诉材料属于举报事项,其应当适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应急部门,从上述可以看出,本行政复议的主体应当是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并非莒南县人民政府。且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向莒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莒南县人民政府已经于2023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通知书已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三、申请人举报事项仍处办理期限。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莒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还未到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申请人以XX公司为被投诉人,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5月8日18时许在被投诉人厂区发生的安全事故;2、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未如实、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3、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4、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5、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报备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6、对被投诉人以上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被投诉人责令停工整顿;依法追究被投诉人负责人员的责任等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12月3日,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上述投诉事项转交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办理。12月5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针对该公司存在的“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2022年2月24日新进员工王某进行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2.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挤伤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的问题向其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临莒)应急责改〔2022〕246号)。

另查明,莒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就涉案申请事项作出并向申请人的妻子宋某送达《关于对XX公司举报问题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办文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涉及人员死亡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具有调查处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对一般事故可以直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负有调查处理职责。其于12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且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在此之前已知悉涉案事故存在的证据材料,应当将12月1日视为被申请人调查起始之日为宜。被申请人已指令莒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办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规定,至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处法定调查处理期限内。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24日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回复,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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