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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37139710040633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7139710040633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车辆脱审的处理方法为:1.在三个月以内直接补办就可以,口头警告不罚款;2.汽车脱审超过三个月不到两年需要缴纳罚款20元到200元,且扣一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03月08日10时24分,申请人驾驶的XX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山区羲之路与解放路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拦截查获,有现场手持移动警务终端预警、拦截查获的4张图片作为证据(预警类型:逾期未年检,违法代码:1118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7139710040633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8日10时24分许,被申请人民警收到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羲之路与解放路东西方向城区路口卡口”“逾期未年检”的道路卡口预警信息,遂对涉案车辆进行拦截,核实后发现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且预警信息无误。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001613276),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客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涉案车辆为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初次检验和检验登记日期为2021年1月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月31日,截至2023年3月13日尚未进行第二次车辆检验。

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预警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机动车检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期限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涉案车辆的检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驾驶涉案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00406332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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