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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038090020)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038090020)。

申请人称:2021年8月26日驾车上路时因车辆脱审被罚款200元,当时工作人员告知下次审车时间为2年后,审车期间工作人员也多次告知下次审车时间为2年后申请人上次审车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推算下次审车时间应当为2023年8月26日前。2023年3月5日申请人驾驶车辆被被申请人拦截,告知脱审罚款200元,申请人对此有疑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03月05日11时17分,被申请人民警在沂蒙北路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治理,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实时预警,发现小型汽车XX逾期未年检,经核实车辆XX违法属实,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月31日。随后民警开具了3713991038090020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到的2021年8月26日被交警直属二大队查获,其原因也为逾期未检验。经查询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月31日,每两年检验一次是指从车辆登记日期起而不是被查获的日期。另外,车辆检验可提前三个月进行办理,车主可在“交管12123”APP自助查询办理,提前做好准备。被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5日所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038090020)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5日11时0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收到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沂蒙北路与西安路交汇路口”“逾期未年检”的道路卡口预警信息,遂对涉案车辆进行拦截,核实后发现预警信息无误。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038090020),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客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涉案车辆为非营运小型轿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前次检验和检验登记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月31日,本次检验和检验登记日期为2023年3月6日。

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预警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机动车检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期限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的法定义务;车辆检验期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案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时检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驾驶涉案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关于车辆检验期间的推算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9103809002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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