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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增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816117328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2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39816117328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在等红灯后显示绿灯,但是起步后变为红灯,绿灯仅闪烁三秒钟,时间太过短暂,无法在此时间内通过路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28日7时0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道206615公里200米(10206)时,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完全忽视停止信号灯超越停止线通过路口;申请人复议主张认为其驾驶车牌号XX小型汽车通过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显示绿灯,起步后变为红灯,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3713981611732813)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8日7时00分许,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206615公里200米(10206)交叉口时,在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亮起状态倒计时结束后仍为红灯亮起状态时,越过停止线径行向前方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编号:37139816117328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由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被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虽然涉案交叉路口信号灯在红灯亮起状态出现倒计时,但倒计时结束后依然保持红灯亮起状态,此时涉案车辆无视该行驶方向禁止通行信号,并未在停止线以外继续等待,而是径行越过停止线向前方行驶,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816117328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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