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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930010776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1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39930010776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交警于2023年1月2日3点—4点之间到医院病床给申请人抽血,申请人之前未见交警,然后交警推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11点20分喝酒开车,当时申请人并未喝酒,对此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1日23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有人举报申请人酒驾,民警处警后对申请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分别采集了静脉血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申请人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7.8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1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GANO.[3713993001077670]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日2时26分许,被申请人接到《临沂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称电动车与越野车相撞,遂派出

民警前往现场。2023年1月2日4时45分许,因申请人涉嫌酒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集静脉血。2023年1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临公(刑)鉴(化)字[2023]0079号《检验报告》,申请人的检验结果为:“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7.8mg/100ml”。2023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930010776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23时20分”实施了“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9),决定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在涉案凭证上予以签字捺印。

另查明,《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2022版》中规定,酒后驾车的代码为17129,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上述事实有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根据车辆驾驶人的不同情形决定对其采取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前提为已查明申请人确实存在违法可能,且在作出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以及未能初步证明申请人确实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情形下,于2023年1月2日径行决定对申请人实施涉案检验血液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两项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上述规定,且被申请人直至1月14日方作出涉案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因被申请人通过编号:37139930010776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出的检验血液行政强制措施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仅予以确认违法。

撤销被申请人通过编号:37139930010776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出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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