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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001605322)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1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001605322)。

申请人称:新车两年刚过审,未收到任何形式通知的前提下,直接罚款200元,扣1分,要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10日14时17分,被申请人民警在北京路与马陵山路交汇处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治理,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实时预警,发现小型汽车XX逾期未年检,经核实,车辆XX违法属实,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月31日。随后民警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0日14时18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路(三和街),因卡口预警涉案车辆“逾期未年检”,被被申请人民警拦截核查。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001605322),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客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涉案车辆为丰田牌非营运小型轿车,初次检验和检验登记日期为2021年1月30日,第二次检验和检验登记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查询记录、集成指挥平台预警信息、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期限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涉案车辆的检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驾驶涉案车辆在北京路(三和街)行驶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001605322)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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