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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谭恩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219016330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39219016330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驾驶公交车途径香港路与柳工路交汇左转时,认为抓拍照与违法不符,不构成三张照片,且本车已停止运行,绿灯亮时才运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31日08点03分许,申请人驾驶鲁Q0X号大型汽车行驶至香港路与柳工路交叉口由北向南左转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2月7日,申请人到我大队处理了该起违法行为。关于申请人所述违法照片与违法行为不符,不构成三张照片,且本车已停止运行,绿灯亮时才运行等问题,经核查违法图片及违法视频,该车辆进入路口停止线之前,由北向南左转信号灯为红灯。该车辆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继续越过停止线向前行驶,并越过斑马线到达对向路口,已构成违反信号灯违法行为。针对于当事人提出该车辆停止运行,绿灯亮时才运行问题,经核实违法视频中明显可见该车辆停止位置已接近对向路口,且已严重影响到对向直行车道车辆通行,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不符合撤销该违法行为情形。2023年2月7日作出《山东省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21901633026)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1日08时03分许,申请人驾驶鲁Q0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香港路与柳工路交叉口,在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亮起状态时,越过停止线径行向左前方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219016330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申请人共向本机关提交四张证据照片,第一张反映的是违章车辆未越过停止线;第二张反映违章车辆未越过停止线,左转弯车道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第三张反映车身已越过停止线,左转弯车道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第四张反映车辆已越过停止线,即将驶出路口。

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照片、监控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违法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4.3.1.1规定,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上述规定,证据照片与违法行为相符。综合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被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涉案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而是径行越过停止线向左前方行驶,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依据所取得的证据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本案中,涉案交叉口并非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本条规定错误。但鉴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正确,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且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对于该处瑕疵,本机关仅予以指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219016330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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