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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负责人:孙斌,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执法监督中队中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653784)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653784)。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闯红灯,监控清楚的显示图片为黄灯。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调取违法图片及视频监控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其通过路口时左转信号灯是红灯,在停止线以内的时候前方已经是红灯,有违法图片及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反映违法图片上的信号灯颜色偏黄的问题,1.由于目前交通信号灯装置基本上均采用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发光器件,不同的信号灯由同种该组成颜色的LED点阵构成,采用行列扫描方式驱动,即实际上红灯并不是所有时刻均所有LED同时亮起,是有一个扫描频率间隔的。所以使用摄像机拍摄更容易在成像时录入部分LED驱动点亮或者处于亮灭切换状态,因此会拍到非全红的颜色。2.由于周围环境光线有偏色的原因。根据GB 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6.1.1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竖向安装时,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横向安装时,灯色排列顺序由左向右应为红、黄、绿。人行横道信号灯应采用竖向安装,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绿。申请人违法所在的路口信号灯采用的是竖向安装,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违法图片及视频监控均可看出申请人通过该路口在停止线以内的时候最上方的信号灯即红灯已经亮起。我大队认为该起违法处理业务办理过程中,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办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7日17时18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在河东区智圣路与南京路南北方向因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设备抓拍。违法照片及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车辆行至该路口停止线前,由南向北方向左转最上方信号灯已为亮起状态,至申请人车辆左转通过该路口,最上方信号灯依然为亮起状态,但该信号灯颜色偏黄色。

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653784),以申请人实施“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河东区智圣路与南京路南北方向左转信号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发光器件,竖向安装,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依次为红、黄、绿。

以上事实有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6.1.1规定,机动车信号灯竖向安装时,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本案中,案涉路口信号灯采用的是竖向安装,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依次为红、黄、绿。该路口信号灯安装的排列顺序及颜色符合上述标准。信号灯安装的位置和顺序是固定的,最上方信号灯为亮起状态,应系红色信号灯亮起。违法信息证据照片及监控视频中最上方信号灯颜色偏黄色可能系天气、发光二极管LED的扫描频率间隔、周围环境光线、相机曝光度等问题导致的成像色差。申请人驾驶车辆行至案涉路口停止线前,由南向北方向左转最上方信号灯已为亮起状态,至申请人车辆左转通过该路口,该信号灯依然为亮起状态。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653784)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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