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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3年1月2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后,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给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并对罚没款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临自然资规

罚决字〔2021〕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兰山区XX村民委员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建党建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兰山区XX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2栋7层住宅楼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组织实施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系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兰山区XX村村民委员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建党建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以及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2栋7层住宅楼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是否组织实施和依法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不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直接增加或减损。在本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是否组织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造成其合法权益减损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涉案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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