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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1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依据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的政府信息。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的政府信息,引导申请人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间内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申

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法财物移交书》(临自然资规罚财移字〔2022〕5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法财物移交书》(临自然资规罚财移字〔2022〕78号)以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执行申请书》(临自然资规罚强申字〔2022〕10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上述文件均属于被申请人在办理相应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临自然资规罚财移字〔2022〕5号和临自然资规罚财移字〔2022〕78号《非法财物移交书》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往来函件,属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强制执行申请书》(临自然资规罚强申字〔2022〕1045号)即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案卷信息,又属于人民法院案卷信息,对此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已充分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或说明理由的义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EMS单号:XX),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009号和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依法申请执行的政府信息。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的政府信息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法财物移交书》(临自然资规罚财移字〔2022〕5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法财物移交书》(临自然资规罚财移字〔2022〕78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执行申请书》(临自然资规罚强申字〔2022〕1045号)。其中前两项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上述第三项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材料,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可依法向办理有关具体案件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涉案告知书(EMS单号:XX),次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复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月9日作出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行政机关执法案卷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同时告知其人民法院案卷信息的查询途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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